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类似

  李先生问:
  我们公司在几年前成立了一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名称登记手续,经过苦心经营,现已在本地很有影响力了。可是近期业务明显减少,经调查,我们才知道原来本地有一家公司与我们公司取相同名称并从事家具业务,而且是在我公司之后成立的。请问我们公司应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同一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相同或类似。”
  你们公司是先拥有该名称权的,所以,那家公司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名称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你们赔偿。